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岳市)食药监食罚〔2018〕21号
编稿时间: 2018-05-28 16:45 来源: 食药监局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食药监食罚〔2018〕21号

当事人:岳阳市湘亲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枫桥尚城1栋701室
邮编:410000
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4306000233495)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L2TNN8X
法定代表人:王娟   性别:女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2018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当事人在淘宝网“湘亲美食”店经营“腊鱼”冒用岳阳市岳阳楼区海邦食品厂厂名、厂址的投诉举报,到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腊鱼”。2018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岳阳市岳阳楼区海邦食品厂法定代表人谢定顺做《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实淘宝网“湘亲美食”店经营的“腊鱼”不是岳阳市岳阳楼区海邦食品厂生产的产品,并由岳阳市岳阳楼区海邦食品厂出具《关于“腊鱼”有关情况的说明》1份。经批准,本局于2018年5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6日从岳阳楼区鱼都购进无标签的“腊鱼”5kg,自行加贴含岳阳市岳阳楼区海邦食品厂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的标签,再在淘宝网“湘亲美食”店上进行销售。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腊鱼”5kg,销售价36.8元/kg。本案货值金额184元,违法所得184元。
  相关证据: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及相关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及相关举报材料证明当事人在淘宝网“湘亲美食”店经营标签含岳阳市岳阳楼区海邦食品厂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的“腊鱼”;3.对谢定顺的《询问调查笔录》、《关于“腊鱼”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淘宝网“湘亲美食”店经营的“腊鱼”不是岳阳市岳阳楼区海邦食品厂生产的产品;4.对王娟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腊鱼”5kg,销售价36.8元/kg;5.《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合法的经营企业。上列证据,经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且当事人发表无异议意见,本局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60号的规定,从轻处罚。
  2018年5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市)食药监食罚告[2017]2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4元;
  2.处以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184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28365-365;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365-365
  2018年5月28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