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岳市)食药监食罚〔2018〕03号
编稿时间: 2018-05-15 15:09 来源: 市食药监局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食药监食罚〔2018〕03号

当事人:岳阳市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149号富川鸿景园4栋、5栋

邮  编: 414000

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JY14306000248765(1-1)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2253666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立强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25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岳阳市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太阳桥店、洛王店、步行街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8日对被投诉举报的三家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三家分店经营场所销售货架确实存有过期食品,当场对已过期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2018年1月4日,经批准,本局分别对三家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上述三家分店均由当事人设立,为其分公司,三家分店销售的产品均由当事人提供。本局在当事人太阳桥店发现4盒“心宠卷(香橙味蛋卷)”(净含量:200g,保质期:12个月,委托生产企业:江门市滨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品佳品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1025、20161222和20161225,均已超过保质期,通过查询销售记录发现,从10月25日至12月28日共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心宠卷(香橙味蛋卷)”15盒,销售价格为16.9元/盒,销售金额为253.5元;现场检查时发现的“百诺酒心巧克力” (净含量:2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企业:上海百诺食品有限公司)2盒,生产日期为20161222,当事人2017年只购进过一次,共计12盒,而上述食品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通过查询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有7盒上述食品为超过保质期后销售,销售价格为58元/盒,销售金额为406元,货值金额696元。上述两种食品销售金额共计659.5元,货值金额共计949.5元。

本局在当事人洛王店发现生产日期为20170618“哈尔滨啤酒”(净含量:330ml,保质期:180天,生产企业: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18瓶和生产日期为20170111 “燕京啤酒”(净含量:800ml,保质期:270天,生产企业: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10瓶,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通过查询当事人的进销存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17年7月24日购进过“哈尔滨啤酒”,进货数量为48瓶,通过查询当事人销售记录,当事人共计销售了9瓶,其中2017年12月23日销售了2瓶,2017年12月25日销售了3瓶,以上5瓶为超过保质期后销售,销售价格为2.7元/瓶,销售金额为13.5元,剩余的21瓶库存当事人自行买单清零销毁。“燕京啤酒”于2017年2月7日购进,进货数量为24瓶,通过查询当事人销售记录,当事人共计销售了5瓶,其中2017年12月23日销售了1瓶,为超过保质期后销售,销售价格为5元/瓶,销售金额为5元,剩余的9瓶库存当事人自行买单清零销毁。上述两种食品销售金额共计18.5元,货值金额共计249.6元。

本局在当事人步行街店发现“几百粒红雪梅”(保质期:12个月,生产企业: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4袋、“几百粒金橘”(保质期:12个月,生产企业: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9袋、“几百粒韩话梅”(保质期:12个月,生产企业: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袋,上述三种食品包装日期均为20170611,保质日期均为20171208,均已超过保质期。“几百粒红雪梅”是当事人于2017年6月5日和8月8日购进,分别购进10kg,共20kg,销售12.54kg,销售价格为59.6元/kg;“几百粒金橘”是当事人于2017年6月5日购进,共购进15kg,销售6.3kg,销售价格为51.6元/kg;“几百粒韩话梅”是当事人于2017年4月7日购进,共购进30kg,销售16.81kg,销售价格为59.6元/kg。通过查询当事人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 “几百粒红雪梅”2包,分别为0.24kg和0.26kg,共计29.7元。上述食品的销售金额共计29.7元,货值金额共计3754元。

相关证据: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食品经营主体。2、《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当事人被本局扣押的产品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询问调查笔录》、《商品进销存明细》、《商品销售记录》、《投诉举报函》,证明上述三家分店销售上述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在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无主观恶意,对人身健康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一)项“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项“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的规定”。经本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心宠卷(香橙味蛋卷)”4盒、“百诺酒心巧克力”2盒、“哈尔滨啤酒”18瓶、“燕京啤酒”10瓶、“几百粒红雪梅” 4袋、“几百粒金橘” 9袋、“几百粒韩话梅” 1袋;2、没收违法所得707.7元;3、处以罚款50000元。上列2、3项合计罚没款50707.7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收款人: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4月3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