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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市)食药监妆罚〔2018〕11号
编稿时间: 2018-03-23 16:17 来源: 市食药监局 
 

28365-365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市)食药监妆罚〔2018〕11号

当 事 人:岳阳楼区弘景百货商行

经营场所: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社区知青巷梅溪国税所前洛王1号仓库

营业执照信用代码:92430602MA4LCJW04D

经 营 者:刘贵斌         性别:男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27日,本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朗姿®天峰染发焗油(栗棕色)”等不合格化妆品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7〕522号),该函指明在当事人抽样检验的“奥雅染发膏(自然黑)”、“橄榄活力滋养染发倒膜”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2018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交办函中所附《化妆品检验报告》(编号:HP201710427、编号:HP201710426)送达当事人,并对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产品。2018年1月9日,经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奥雅染发膏(自然黑)”标签标识无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无氧发性染发剂类成分。经检验使用时的混合比例为1:1;检出标签标识外成分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无氧发性染发剂类成分;查看不到批件内容;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橄榄活力滋养染发倒膜”标签标识无对苯二胺、间苯二酚、包装上无成分表,包装上注明的批件号为“国妆特字G20091177”。经检验使用时的混合比例为1:1;检出标签标签标识无对苯二胺、间苯二酚、包装上无成分表,包装上注明的批件号为“国妆特字G20091177,经查询国家总局数据库,应为益容堂染发膏(自然黑)”;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经调查,你商行共购进“奥雅染发膏(自然黑)”(标示生产单位:广州奥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6/22;净含量:85ml×2)24盒、“橄榄活力滋养染发倒膜”(标示生产单位:广州市鑫灿集化妆品商行;生产日期:2017/06/22;净含量:558ml×2)24盒。至案发之日,你商行以“奥雅染发膏(自然黑)”3元/盒,“橄榄活力滋养染发倒膜”12元/盒价格销售,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360元。

相关证据: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个体工商户; 2、交办函、《化妆品检验报告》和化妆品监督抽验抽样单以及被抽样检验产品的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合格;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没有被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的库存;4、《询问调查笔录》、进销存记录表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数量、货值等具体情况。

2018年3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市)食药监妆罚告[2018]11号)和《听证告知书》((岳市)食药监妆听告[201]1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销售金额360元为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因当事人在购进不合格产品时未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证照以及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批件,未做到购进产品时相关审查验收义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3倍1080元;罚没款共计144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28365-365;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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