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食药监药罚〔2018〕7号
当事人: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岳阳市云溪区汪家岭
邮编: 414000
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69782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宫瑞忠 性别:男 职务:院长
违法事实: 2018年1月2日,本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7〕548号)和《检验报告》(编号:YP201712064),要求本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苍术”中药饮片(标示生产厂家:广州市岭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规格:饮片,批号:1609002)依法查处。报告称2017年9月28日抽查检验岳阳市岳化医院有限公司药剂科的“苍术”(抽样单编号:HNZYUY2017094,批号:1609002)样品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本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23日和2017年2月10日分三次从广东采生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苍术”(标示生产厂家:广州市岭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规格:饮片,批号:1609002)共4kg,购进单价132.82元/kg,购进金额531.28元。至本局调查时止,除抽验0.3kg外,其余3.7kg全部使用完,使用价229元/kg。该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为229元/kg×4kg=916元;违法所得为229元/ kg×(4-0.3) kg=847.3元。
相关证据:1、《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湖南省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检验报告》(编号:YP201712064),证明本次抽样程序合法,当事人使用的该批次“苍术”抽样数量为0.3kg,[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
3、《销售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入库单》、出库使用记录,证明使用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使用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涉案药品为中药材,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四目“生产、销售的劣药为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中药除外),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7.3元;2、处以货值金额916元一倍罚款916元;罚没款合计1763.3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28365-365;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365-365
2018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