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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市)食药监妆罚〔2018〕8号
当 事 人:岳阳楼区联营灏美美发用品城
经营场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2号(琵琶王花园小区门面)经 营 者:李成林 性别:男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02600464831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27日,本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朗姿®天峰染发焗油(栗棕色)”等不合格化妆品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7〕522号),该函指明在当事人抽样检验的“朗姿®天峰染发焗油(栗棕色)”检出批件外成分对苯二胺、4-氨基-2-羟基甲苯,包装与批件不一致,包装标示可能含对苯二胺、4-氨基-2-羟基甲苯,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发爵士染膏(自然黑)”未检出批件成分间氨基苯酚、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包装与批件不一致,包装上成分表中不含氧化性染发剂类成分,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果然黑™中华神染2宣邑染发膏”检出标签标识外成分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检验,上述3个品种化妆品均为不合格化妆品,要求本局依法查处。2018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交办函中所附《化妆品检验报告》(编号:HP201710428、编号:HP201710429、编号:HP201710430)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产品。2018年1月9日,经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共购进“朗姿®天峰染发焗油(栗棕色)”(标示生产单位: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批号:877409-A;净含量:460ml)120盒、“发爵士染膏(自然黑)”(标示生产单位: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批号或生产日期:20170428 A01;净含量:500ml)120盒、“果然黑™中华神染2宣邑染发膏”(标示生产单位:广州宣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6/28;净含量:500ml)120盒,货值总计2040元。至案发之日,当事人以“朗姿®天峰染发焗油(栗棕色)”6元/盒,“发爵士染膏(自然黑)”5元/盒,“果然黑™中华神染2宣邑染发膏”6元/盒的销售价格,全部销售完,共获得违法所得2040元。
相关证据: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个体工商户;2、交办函、《化妆品检验报告》和化妆品监督抽验抽样单以及被抽样检验产品的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合格;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没有被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的库存;4、《询问调查笔录》、进销存记录表、供货商资质证照及被抽样产品批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数量、货值等具体情况。
2018年3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市)食药监妆罚告[2018]8号)和《听证告知书》((岳市)食药监妆听告[2018]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在购进不合格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证照以及产品的生产批件,做到购进产品时相关审查验收义务,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28365-365;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