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食药监药罚〔2018〕1号
当事人:岳阳市一人民医院
地址(住址):岳阳市东茅岭路39号
邮编: 414000
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44615829143060011A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敏 性别:男 职务:院长
违法事实:2018年1月2日,本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7〕548号)和《检验报告》(编号:YP201712065),要求本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炒苍术”中药饮片(标示生产厂家:安徽济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70201)依法查处。2018年1月4日,本局将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YP20171205)送达当事人,经批准,即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27日从安徽济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炒苍术”(标示生产企业:安徽济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70201)5kg。2017年9月27日,本局在当事人处抽样该批次“炒苍术”0.3kg,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检查]项水分、总灰分以及[含量测定]项结果均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标准规定。至本局调查时止,除抽样的0.3kg外,其余4.7kg已全部使用完,使用单价为195元/kg,获销售收入916.5元。当事人使用劣药“炒苍术”获违法所得916.5元,货值金额975元。
相关证据: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2.《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712065);3.《现场检查笔录》1份;4.《询问调查笔录》1份;5.安徽济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单据编号:XS20170827004),岳阳市一人民医院草药库入库单、出库单、退货单各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4目“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产、销售的劣药为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中药除外),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16.5元; 2、处以货值金额975元一倍罚款975元;两项合计罚没款1891.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28365-365;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365-365
2018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