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食药监药罚〔2018〕9号
当事人:湖南兴蒙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荆江门食品工业园
邮编: 414000
资质证明:药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湘20150118
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98574494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小春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2018年1月22日,本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8〕03010号)和湘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1289),要求本局对湘潭县介一大药房被抽样的标示生产厂家为当事人的中药饮片“前胡”(批号:170401)依法查处。2018年1月23日,经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1月29日,本局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1289)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4月23日生产入库中药饮片“前胡”(批号:20170401)23.1kg。经湘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检查]项总灰分为10.1%,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标准规定(应不得过6%)。至本局调查时止,已于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销往岳阳市云溪区宝鑫大药房国药堂店、临湘市鑫典大药房、湘潭县介一大药房等22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累计销售10.75kg,库存12.35kg,销售均价为69.26元/kg,获销售收入744.5元,货值金额1600元。
相关证据:1.湖南兴蒙制药有限公司相关证照复印件1份(共3页);2.《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抽样记录及凭证》、湘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1289)共3页;3.《现场检查笔录》1份;4.《询问调查笔录》1份;5.《扣押审批表 》、《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各1份;6.湖南兴蒙制药有限公司《批生产记录》、《产品销售清单》各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4目“生产、销售的劣药为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中药除外),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前胡”12.35kg;2.没收违法所得744.5元;3.处以货值金额1600元一倍罚款16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2344.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单位名称:28365-365;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200660525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365-365
2018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