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日28365-365(以下简称“岳阳市局”)收到湖南省局《食品安全抽样限时报告情况表交办函》(湘食药监综〔2017〕92号)后,当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编号:SC1743023663)直接送达该店,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9月14日岳阳市局收到湖南省局转来正式《检验报告》(NO:2017-SC-0679),2017年9月18日将《检验报告》(NO:2017-SC-0679)直接送达该店。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17年9月1日岳阳市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卖场、食品仓库,以及购销台账进行全面检查,在该店卖场冰鲜台发现有散装“冻翅根”(其产品价格卡标示有:“产地:山东潍坊;生产商:山东惠民中天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胡集镇;保质期:12个月),数量4.59kg;在冷冻库发现有“翅根”(配料:鸡翅;净含量:10kg;企业名称:青岛田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607;保质期:冷冻保存12个月),数量10件(100kg)。经批准,对上述产品就地查封。同时,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全面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并进行原因排查。当日该店在其店门张贴了产品召回公告。
(三)原因排查情况
该店进行了认真的排查,认为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与销售、运输环节无关,可能为养殖环节超量使用兽药导致。2017年9月4日,该店提供了原因排查及整改报告,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索证索票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
2017年9月19日,岳阳市局对该店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湖南省局委托湖南省食检院在该店卖场监督抽验的“冻翅根(鸡翅根)”是山东惠民中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1日。该店购进该批次“冻翅根(鸡翅根)”30公斤,货值共计514.8元,至案发之日已销售了25.41公斤,剩余4.59公斤,获违法所得436元。该店提供了该批“冻翅根(鸡翅根)”购进销售情况表以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但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明不是被抽样检验的批次,其验收记录不齐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要求。
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岳阳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经岳阳市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检验不合格的“冻翅根(鸡翅根)”4.59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36元,处以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436元。2017年10月31日,岳阳市局对该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通报移送情况
因为该店是连锁公司门店,岳阳市局在对该店进行处罚的同时将相关涉案材料通报该店总部所在地食药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