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实竹湾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高山包装饮用水和天然山泉水(生产日期:2016-11-03、规格:18升/桶)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2份(编号No:GC1643019019、No:GC1643019020)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我局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11月3日,当事人生产天然山泉水167桶(规格:18升/桶),天然高山包装饮用水7桶(规格:18升/桶),然后以5.5元/桶对外销售。该批40桶天然山泉水销售到袁家铺、120桶天然山泉水销售到白泥湖劳教所,剩余7桶天然山泉水和7桶天然高山包装饮用水作为抽检样品。该批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共计957元。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上述剩余7桶天然山泉水和7桶天然高山包装饮用水。当事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后抽样复查产品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我局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湘阴县市质案处字〔2017〕019号),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57元,并处罚款19043元,罚没合计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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